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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囑認證書由高等法院頒發給遺囑中指定的執行人。一旦遺囑認證書發出,遺囑中指定的執行人就被授權管理遺產。
遺產管理書 (LA),如果死者去世時沒有留下遺囑,死者的遺產將根據 1958 年分配法進行分配。在死者遺產的所有利害關係人中指定的管理人將申請遺產管理書(洛杉磯)高等法院。
在馬來西亞,只有 3 個機構有權授予 LA,分別是高等法院、AmanahRaya 和小型遺產分配單位/JKPTG (Jabatan Ketua Pengarah Tanah dan Galian Persekutuan/土地和礦產司司長)。